(2010)丰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田兆坤与刘振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兆坤,刘振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699号原告田兆坤,农民。被告刘振刚,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玉常,丰润区九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兆坤与被告刘振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兆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义丰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冬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