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537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詹某某。被告:徐某。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才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起诉称:198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订亲。1987年5月5日育子徐叶,现已长大成人,已经独立生活。××××年××月××日,双方自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9月15日育子徐凯,现就读于临海市白水洋中学。1997年7月13日育女徐娇娇,现就读于临海市白水洋中学。婚后,原、被告因性格、志趣等方面的原因,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正月初五原、被告矛盾激化,被告因此离家出走,此后,双方分居生活。因此,原告诉请法院要求判决:一、判决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离婚。二、儿子徐凯抚养至独立生活止,女儿徐娇娇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依法分割和承担。被告徐某未到庭答辩。被告在领取开庭传票时,口头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8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订亲。1987年5月5日育子徐叶,已经独立生活。1988年2月27日,双方自愿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5年9月15日育子徐凯,现就读于临海市白水洋中学。1997年7月13日育女徐娇娇,现就读于临海市白水洋中学。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2010年3月1日,原告朱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朱某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原告的陈某某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自愿登记结婚,婚后长期共同生活,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过矛盾,但是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原告诉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86]审 判 员 何才宁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 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