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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崂执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于志贤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志贤,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崂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于志贤,女,汉族,1970年7月24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孟庄路1号。负责人潘金明,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志贤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839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0年3月26日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青岛石油分公司交纳案款6839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崂民三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丰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