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陈卫民与西安市红叶网吧、任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卫民,西安市红叶网吧,任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1753号原告陈卫民。被告西安市红叶网吧。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综合市场二楼。代表人任晓峰,该网吧经理。被告任晓峰,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民诉被告西安市红叶网吧、任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375元。代理审判员 宋亮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庞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