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岭市绿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项小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绿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小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143号原告:温岭市绿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温岭大厦A幢1508室。法定代表人:邢菊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正晞,陈彩红,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小灵,大溪镇曙光路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绿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项小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绿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温岭市绿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骏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