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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商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国强、陈美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国强,陈美芳,陈小平,徐水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商初字第315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新桥街97号。法定代表人:宋献礼,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渭泉,原告单位职员。被告:徐国强,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五石埂村45号。被告:陈美芳,省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五石埂村45号。被告:陈小平,省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郑家村西坞7号。被告:徐水姣,衢州市衢江区大洲镇郑家村西坞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国强、陈美芳、陈小平、徐水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6元,由原告负担(从预交诉讼费中扣缴)。审判员  王顺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