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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瑞安市万松速八有限公司与叶茂枫、周昌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万松速八有限公司,叶茂枫,周昌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327号原告瑞安市万松速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林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辉。被告叶茂枫。被告周昌盛。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万松速八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茂枫、周昌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万松速八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下调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茂枫、周昌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万松速八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万松速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24元,减半收取1512元,由原告瑞安市万松速八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锦钢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