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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乐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施某某。被告:谷某。原告朱某与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庆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2月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谷某。由于原、被告缺乏了解,彼此性格不合,且被告沉迷赌博,夫妻矛盾逐渐激化,导致感情破裂。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共同承担。被告提供书面意见称:尽管双方存在误会,自己会加强努力,做一个好丈夫和好父亲。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2月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谷某。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存在矛盾,但尚不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要双方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互让互谅,多多考虑孩子的利益,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倪庆忠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