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支行与陈昊、朱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支行,陈昊,朱江,李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23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支行。住所地:嘉善县罗星街道施家南路406-412号。负责人:倪建红,行长。委托代理人:卜剑刚,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昊。被告:朱江。被告:李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支行与被告陈昊、朱江、李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鲁 军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