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陕0724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魏大勇、陈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魏某某;陈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724执152号中国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魏某某、陈某: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魏某某、陈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4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某某、陈某向中国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7681.50元及截止2019年4月11日的利息2516.96元,本息合计160198.46元。(此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继续支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魏某某、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753元,申请执行费2303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魏某某、陈某在本院涉及多个执行案件,本院另案依法查控被执行人魏某某名下位于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前锋社区东关世纪新城一期26号楼二单元1层东套住宅房一套。2020年1月25日,该住宅房在淘宝网公开拍卖成交,成交金额为478440元。2020年3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财产分配表进行送达,现异议期已届满,参与分配债权人均未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因此次拍卖的房屋在本案中设定抵押,拍卖后的价款申请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现按照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财产分配表确定的金额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乡县支行支付执行款168191.17元(利息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9日)。案件受理费1753元,申请执行费2303元,已从拍卖款中收取。该案执行依据(2019)陕0724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魏某某、陈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