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商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象山小门山海砂淡化场与宁波翔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小门山海砂淡化场,宁波翔胜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商初字第362号原告:象山小门山海砂淡化场。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区。代表人:黄盛,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陈新建,浙XX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翔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东谷路66号。法定代表人:侯玲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全佩,国浩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小门山海砂淡化场与被告宁波翔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小门山海砂淡化场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小门山海砂淡化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37元,减半收取2818.50元,由原告象山小门山海砂淡化场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瑛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朱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