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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箬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温箬民初字第37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朱某甲。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诉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杰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3月29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起诉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在彼此不了解的情况下于2001年9月13日在原贯庄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为朱某乙。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经常发生争吵,再加上原告耳朵有点残疾(聋),被告及其父母看不起原告,经常无故指责原告,甚至动手殴打原告。女儿朱某乙平某某由原告一个人照顾,包括生活费、教育费亦全部由原告负担,原告多次提出自己没有能力,但却遭到被告的无理殴打,2009年9月11日夜,因生活琐事,被告又一次殴打了原告。致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为结束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朱某乙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止,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原告赵某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1、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9月13日在原贯庄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2、协助查询户籍函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2年12月16日生育女儿朱某乙的事实。被告朱某甲答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愿意抚养女儿,但抚养费由原、被告双方依法负担。被告朱某甲未提交相关证据。庭审中,经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认证,并结合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赵某与被告朱某甲于2000年初经媒人介绍认识,后于2001年9月13日在原温岭市贯庄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朱某乙,现在贯庄乌沙小学上学。婚后,两人因家某经济等矛盾时有争吵,导致夫妻关系隔阂。2009年9月11日夜,双方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自此回娘家居住,与被告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与被告朱某甲经媒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虽然为家某琐事时有争吵,导致夫妻关系疏远,但尚不足以本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某矛盾,双方之间还是有和好可能的。为维护家某的稳定和子女的健康成长,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杰琛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