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丽商终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颜爱芬与林萍、程日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萍,程日清,颜爱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商终字第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萍,汉族,住云和县云和镇鲤鱼山小区*幢*单元***室,现住丽水市东苑小区13幢3单元203室。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日清,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兴华新村***号,现住丽水市东苑小区13幢3单元203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爱芬,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碧湖镇兴华新村***号。上诉人林萍、程日清与被上诉人颜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林萍、程日清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09)丽莲商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卫芬审 判 员 唐弋飞审 判 员 黄力芝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杰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