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丽商终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颜爱芬与林萍、程日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萍,程日清,颜爱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商终字第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萍,汉族,住云和县云和镇鲤鱼山小区*幢*单元***室,现住丽水市东苑小区13幢3单元203室。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日清,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兴华新村***号,现住丽水市东苑小区13幢3单元203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爱芬,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碧湖镇兴华新村***号。上诉人林萍、程日清与被上诉人颜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林萍、程日清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09)丽莲商初字第1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卫芬审 判 员 唐弋飞审 判 员 黄力芝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杰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