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张传培与吴青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培,吴青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478号原告:张传培。委托代理人:袁炳谣。被告:吴青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培诉被告吴青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培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传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传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传培承担。审判员 姜学英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黎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