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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伟新与周荣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新,周荣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牌商初字第58号原告:王伟新,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安华镇河汉村村东37号。委托代理人:何永良(特别授权),诸暨市牌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周荣康,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五泄镇十四都村塘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新与被告周荣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新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新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荣康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伟新负担。审判员  郦武亮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冠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