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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慈溪市××司、许甲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慈溪市××司,许甲,周某某,马某某,史某某,慈溪市××司、许甲、周某某、马某某、史某某金融借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880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慈溪市××××号。诉讼代表人:俞某。委托代理人:傅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慈溪市××司。楼。法定代表人:许乙。被告:许甲。被告:周某某。被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史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被告慈溪市××司、许甲、周某某、马某某、史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某某、史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撤回对被告马某某、史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黄文琼审 判 员  卢静芬人民陪审员  马雅珍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施雪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