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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杨贵先与沈关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先,沈关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0)绍民初字第790号原告:杨贵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德春。被告:沈关水。本院在审理原告与沈关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关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关水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贵先撤回对被告沈关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