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阮某某与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616号原告阮某某。被告潘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某与被告潘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某于2010年3月3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