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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丽商终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叶剑军、杨明德与被上诉人殷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殷耀平与叶剑军、杨明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剑军,杨明德,殷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商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剑军,195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季宅乡黄放口村。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明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金田小区*幢***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耀平,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灯塔三村**号。上诉人叶剑军、杨明德与被上诉人殷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叶剑军、杨明德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08)丽莲商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卫芬审 判 员 唐弋飞审 判 员 黄力芝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杰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