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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颜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周均娣与胡仁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均娣,胡仁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016-1号原告:周均娣。被告:胡仁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均娣与被告胡仁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均娣于201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均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均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均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文祥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修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