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颜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周均娣与胡仁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均娣,胡仁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颜民初字第0016-1号原告:周均娣。被告:胡仁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均娣与被告胡仁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均娣于201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均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均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均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文祥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唐修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