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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非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毛其领、苏细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毛其领,苏细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非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尤联辉,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赖春菊,系泰顺县洲岭乡政府计生专干。被执行人:毛其领。被执行人:苏细娇。申请执行人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毛其领、苏细娇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1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温泰计生征字(ZL)第200900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经审查,于2009年11月11日作出(2009)温泰行审字第33号行政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1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向泰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支付社会抚养费37288元;二、负担申请执行费100元。两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毛其领、苏细娇的银行存款(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农业银行泰顺县支行、建设银行泰顺县支行、邮政储蓄银行泰顺县支行、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在泰顺县房产管理局的房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毛其领、苏细娇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执非字第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邦远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建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