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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晋0624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20-04-21

案件名称

王有与王建堂、苏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有;王建堂;苏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624民初43号原告:王有,男,1945年11月6日生,汉族,怀仁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云,系原告侄女。被告:王建堂,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被告:苏美英,女,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原告王有与被告王建堂、苏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王有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有已预交,由原告王有负担。审判员 赵晓雁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灵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