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晋0624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0-03-31
公开日期: 2020-04-21
案件名称
王有与王建堂、苏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有;王建堂;苏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624民初43号原告:王有,男,1945年11月6日生,汉族,怀仁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云,系原告侄女。被告:王建堂,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被告:苏美英,女,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原告王有与被告王建堂、苏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王有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王有已预交,由原告王有负担。审判员 赵晓雁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灵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