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刘清华与赵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刘清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9)长民初字第310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51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刘清华与被执行人赵稳定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和解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长执字第22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