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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丽商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沈于翠与被上诉人陈有亮、原审被告江朝林民间借、陈有亮与沈于翠、江朝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于翠,陈有亮,江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丽商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于翠,女,1957年11月1日出生,住丽水市西井弄**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有亮,男,1951年1月13出生,住丽水市永辉新村***幢***室。原审被告:江朝林,男,1952年8月23日出生,住丽水市西井弄**号。上诉人沈于翠与被上诉人陈有亮、原审被告江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沈于翠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09)丽莲商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翁   卫   芬审 判 员 唐弋飞审判员黄力芝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   杰   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