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商终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苏家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泉州新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苏家祜,泉州新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云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商终字第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负责人:刘剑峰。委托代理人:汤渊儒。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家祜。委托代理人:冯伟。委托代理人:张丽。原审被告:泉州新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永生。原审被告:蔡云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以下简称永春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家祜,原审被告泉州新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蔡云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09)温瓯商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永春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上诉人永春保险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俏审判员 陈久松审判员 叶雅丽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怡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