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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兴执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马忠印申请执行刘国平、马红瑞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忠印,刘国平,马红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兴执字第00312号申请人马忠印,男,汉族。被申请人刘国平,男,汉族。被申请人马红瑞,女,汉族。马忠印申请执行刘国平、马红瑞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0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730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23899.5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已按上述和解内容履行完义务,案件款通过本院兑付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兴民初字第00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吴健辉代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