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成都灰狗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灰狗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476号原告成都灰狗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三洞桥路20号。法定代表人严嗣杰,成都灰狗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仲维虎,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清燕,男,汉族,1984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刘家镇潘家庵村三组。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业路8号1-3幢2501、2502、2503、2504。负责人曹新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飞虹,男,汉族,1978年3月24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灰狗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灰狗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灰狗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灰狗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成都灰狗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何 理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傅继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