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盐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富××与刘××、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刘××,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84号原告:富××。被告:刘××。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诉被告刘××、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张××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富××撤回对被告刘××、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8元,由原告富××负担。审判员 姜达明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凯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