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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盐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富××与刘××、张××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刘××,张××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商初字第84号原告:富××。被告:刘××。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诉被告刘××、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张××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富××撤回对被告刘××、张××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8元,由原告富××负担。审判员  姜达明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凯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