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兴执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富贵申请执行范信用欠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贵,范信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执字第00054号申请人张富贵,男,汉族。被申请人范信用,男,汉族。张富贵申请执行范信用欠款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履行了3500元,就剩余的2500元案件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在2010年12月30日将剩余的2500给付申请人,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该案现未现未到履行期限,故该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兴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吴健辉代审判员 王新党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李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