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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委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吕泽江与金先能、陈四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泽江,金先能,陈四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委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吕泽江,农民。被执行人金先能,农民。被执行人陈四玉,农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先能、陈四玉下落不明,金先能名下房产亦属违章建筑,无法处理。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金先能、陈四玉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吕泽江人民币200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尚应支付法院执行费22400元。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委字第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吕泽江如发现被执行人金先能、陈四玉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胡   辉代理审判员 杨   健代理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