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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莱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王宪昌、沙永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宪昌,沙永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莱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王宪昌。被执行人沙永高。申请执行人王宪昌与被执行人沙永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的(2008)莱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宪昌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700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7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09)莱执字第35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立军审判员  唐茂群审判员  王彦博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