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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6执2029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20-05-06

案件名称

李晓玲、宿松县车当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晓玲;宿松县车当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6执2029号 申请执行人:李晓玲,女,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宿松县车当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将军山路与105国道交叉口旁。 法定代表人:王凤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李晓玲与宿松县车当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宿松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的(2018)皖0826民初2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859422.19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0994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开展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859422.19元、案件执行费1099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咏田 审判员  夏新阳 审判员  陈施见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利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且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