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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天元群研五金厂与湖南省醴陵市鑫瑞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天元群研五金厂,湖南省醴陵市鑫瑞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197号原告:慈溪市天元群研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天元镇工业小区212号。代表人:郑忠根,厂长。被告:湖南省醴陵市鑫瑞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陶瓷工业园(城北黄泥坳办事处横店村)。法定代表人:肖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天元群研五金厂诉被告湖南省醴陵市鑫瑞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天元群研五金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天元群研五金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9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邹建祥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