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杭商终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博爱县××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华××金融租赁股、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博爱县××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博爱县××医院,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杭商终字第4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爱县××医院。住所地:河南省××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楼。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上诉人博爱县××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经查,上诉人博爱县××医院在递交上诉状时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按原审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规定在七日内预交,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博爱县××医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虹霞审 判 员 祖 辉代理审判员 黄江平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思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