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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商初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董希荣与赵贤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希荣,赵贤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469号原告董希荣。被告赵贤孝。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希荣与被告赵贤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希荣以本案需慎重考虑为由,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希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董希荣负担。审判员  朱李江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