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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兴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成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执字第00085号申请人成某某,女,汉族。被申请人黄某某,男,汉族。成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000元及婚前财产棉被八床(无被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将9000元及棉被八床(无被面)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向被执行人出具收条后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兴民初字第002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吴健辉代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