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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尚翔纺织品有限公司与浙江为民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尚翔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为民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405号原告:杭州尚翔纺织品有限公司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浙江纺织采购博览城36幢22号。法定代表人:周小土,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伟军,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胜,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为民纺织有限公司4)。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环镇北路。法定代表人:胡云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英,浙江兴绍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尚翔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为民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为民纺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尚翔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为民纺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尚翔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为民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22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