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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光辉与周火炉、张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辉,周火炉,张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商初字第301号原告:胡光辉,农民,住仙居县官路镇萍溪村。被告:周火炉,成年,农民,岸49号。被告:张春香,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辉与被告周火炉、张春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光辉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光辉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光辉负担。审 判 员  陈红星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吕 美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