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光辉与周火炉、张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辉,周火炉,张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仙商初字第301号原告:胡光辉,农民,住仙居县官路镇萍溪村。被告:周火炉,成年,农民,岸49号。被告:张春香,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辉与被告周火炉、张春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光辉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光辉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光辉负担。审 判 员 陈红星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吕 美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