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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吴小卫、吴小卫与被告蔡伯秋、蔡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与蔡伯秋、蔡菊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卫,蔡伯秋,蔡菊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517号原告:吴小卫,市大溪镇前瓦屿村296号。委托代理人:郭立成,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伯秋,市横峰街道宅前路9号。被告:蔡菊美,女,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横峰街道宅前路9号。原告吴小卫与被告蔡伯秋、蔡菊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吴小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干军辉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王海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