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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民终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兰考国祯水务运营有限公司与南京锐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锐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兰考国祯水务运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61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南京锐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法定代表人顾学锋。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兰考国祯水务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法定代表人:陈会武,董事长。上诉人南京锐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09)兰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请求将本���移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兰考县,兰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戴玉峰代理审判员  苏 芳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春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