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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兴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淑芳申请执行南毓峰抚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芳,南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执字第00042号申请人陈淑芳,女,汉族,村民。被申请人南毓峰,男,汉族,退休职工。陈淑芳申请执行南毓峰抚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将案件款执行到位并兑付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兴民初字第004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吴健辉代审判员 王新党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