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宗明与黄墩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宗明,黄墩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49号原告姚宗明,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大麦屿街道陈屿姚宅一巷24号,身份证号码332627196906030619。被告黄墩郎,港镇陈屿黄宅巷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宗明与被告黄墩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50元,由原告姚宗明负担(此款已向本院交纳)。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