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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姚宗明与黄墩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宗明,黄墩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49号原告姚宗明,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大麦屿街道陈屿姚宅一巷24号,身份证号码332627196906030619。被告黄墩郎,港镇陈屿黄宅巷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宗明与被告黄墩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98.50元,由原告姚宗明负担(此款已向本院交纳)。审 判 长  阮 静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