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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商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与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258号原告:沈××。被告:程×。委托代理人:程××。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0年3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伟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