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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民初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章华银与周凤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华银,周凤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391号原告章华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应美珍。被告周凤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建深。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华银诉被告周凤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华银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收回房款及赔偿款计375800元为由,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凤钗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章华银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华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35元,减半收取3517.5元,被告周凤钗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锦钢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