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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未民二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未民二初字第500号 原告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二环西段10号金泰财富中心A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雷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栗凤辉,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訾国栋,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站北路2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以被告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柳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342.50元,下余342.50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