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6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粱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6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以其与被上诉人悠××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共5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春阳(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