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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镇商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火炬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宁波市××火炬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与宁波市××手袋雨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火炬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宁波市××火炬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宁波市××手袋雨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镇商初字第1054号原告:宁波市××火炬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区××镇××南侧。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被告:宁波市××手袋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区××街道××村××路××号(现下落不明)。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原告宁波市××火炬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手袋雨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被告宁波市××手袋雨具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宁波市××火炬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市××手袋雨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宁波市××火炬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起诉称:2008年3月,原告替被告加工生产纸卡。至2008年9月,被告共加工生产纸卡价值33771.76元,并及时将纸卡交付给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二次开空头支票给原告。后又在原告的再三催促下,于2009年3月12日支付原告10000元,余款23771.76元至今未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加工款23771.76元。庭审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加工款15561.4元。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交通银行转账支票(当庭撤回该证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当庭撤回抬头为宁波市鄞州欧诺手袋雨具有限公司的一张发票,金额为8210.36元,号码为02703122),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及被告欠款的事实。本院依原告申请向宁波市镇海区国家税务局调查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抵扣情况,该局确认原告所提供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原告对此无异议。被告宁波市××手袋雨具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且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因被告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原告诉称进行辩驳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履行加工承揽义务后,被告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给付责任。原告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市××手袋雨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火炬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1556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元,由被告宁波市××手袋雨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账号:81×××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磊代理审判员 李 佳代理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辛璐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