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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民一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姜桂虎与姜增保、姜宣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桂虎,姜增保,姜宣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838号原告姜桂虎,男,1956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姜增保,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姜宣峰,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桂虎与被告姜增保、姜宣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桂虎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桂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桂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桂虎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雅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