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平民一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姜桂虎与姜增保、姜宣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桂虎,姜增保,姜宣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平民一初字第838号原告姜桂虎,男,1956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姜增保,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姜宣峰,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桂虎与被告姜增保、姜宣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桂虎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桂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桂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桂虎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雅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