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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刑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周万炯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万炯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浙温刑终字第8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万炯。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万炯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09)温乐刑初字第118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万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万炯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周万炯在担任乐清市虹桥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陈某甲、倪某甲、管某、叶某、陈某乙、胡某、徐某、朱某、卢某、赵某、林某、臧某、杨某、陈某丙、陈某丁、倪某乙、金某送的现金、超市购物卡、中国石化加油卡、充某、香烟券、香烟共计人民币168400元及软壳中华香烟32条、硬壳中华香烟10条。具体如下:1、2006年3月的一天晚,陈某甲为了在办理其位于乐清市虹桥镇连桥村二间屋基建房相关规划手续审批上得到周万炯的关照,在该镇拉芳舍茶座送给周人民币1万元,周予以收受。2、同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乐清市虹桥镇东街村金某和其叔伯兄弟金道南为了乐清市岭底乡东田村落实于虹桥镇八村移民公寓的规划审批上得到周万炯的关照,在周家中送给周10条软壳中华香烟,周予以收受。3、同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卢某为了在该镇班子会议讨论落实岭底乡南充村移民到八村的事项上得到周万炯的关照,在周家中送给周一张“20条软壳中华香烟”礼券,周予以收受。2007年6月的一天下午,卢某为了在岭底乡南充村移民落实八村的土地规划调整上得到周万炯的关照,在周家送给周一张“20条软壳中华香烟”礼券,周予以收受。后周将以上二张香烟券兑换成24000元人民币。4、同年年底的一天傍晚,徐某为了在办理其位于该镇虹河西路三间屋基拆迁赔偿事项上得到周万炯的关照,在该镇金典宾馆门口送给周一张面值为3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周予以收受。2008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徐某为了上述事项再次在该镇大唐足浴一包厢送给周三张面值均为2000元合计6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充某,周予以收受。5、2007年4月的一天晚,陈某甲为其女婿吴思宣在办理该镇邵东吕村四间屋基建房相关规划手续审批上得到周万炯的关照,在该镇维也纳皇家花园北首门口送给周人民币3万元,周予以收受。6、同年6月的一天,乐清市虹桥镇虹南大道建设工程承包商臧某、杨某为了在工程验收结算及工程款的拨付上得到周万炯的关照,在周家中送给周20条软壳中华香烟,周收受后兑换成12000元人民币。7、2008年4、5月的一天晚上,乐清市虹桥镇桥南村党支部书记倪某乙为了在乐清市岭底乡、四都乡、淡溪镇等几个移民落实于该村公寓住宅的规划调整上得到周万炯的关照,在周家替移民送给周10条软壳中华香烟,周予以收受。8、同年8月的一天晚,陈某甲为了其堂弟陈金潘在办理该镇龙坦村一间屋基建房土地指标落实及相关规划手续审批上得到周万炯的关照,在该镇振兴南路路口的农业银行门口送给周人民币2万元,周予以收受。9、同年11月的一天晚,倪某甲为了在办理其位于该镇幸福东路一间屋基建房相关规划手续审批上得到周万炯的关照,在周家送给周人民币2万元及2条软壳中华香烟,周予以收受。10、同年农历年底,乐清市虹桥镇邬家桥村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总经理林某为了感谢周万炯在协调开发商和邬家桥村之间纠纷上所做的工作,在周办公室里送给周一张“10条软壳中华香烟”礼券,周收受后兑换成6000元人民币。11、2009年1月的一天早上,朱某为了其承包的乐清市虹桥镇连桥村至瑶北村公路建设三号桥在工程验收结算及工程款的拨付上得到周万炯的关照,在周家送给周10条硬壳中华香烟,周予以收受。同年7月的一天早上,朱某为了其承包的乐清市虹桥镇瑶北村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工程在验收结算及工程款的拨付上得到周万炯的关照,在周家附近一小巷送给周一张面值为人民币3000元的香烟券,周予以收受。12、同年3月的一天晚上,乐清市虹桥镇河深桥村党支部书记陈某丙、村民委员会主任陈某丁为了在该村三亩多建设用地的规划调整上得到周万炯的关照,在周家送给周10条软壳中华香烟,周予以收受。13、同年4、5月的一天上午,胡某和胡金木为了在办理胡金木位于该镇黎明村二间屋基建房相关规划手续审批上得到周万炯的关照,在周办公室里送给周一张面值为人民币5000元的华联超市购物卡,周予以收受。14、同年7月底的一天晚,原乐清市虹桥一小校址房地产开发项目负责人陈某乙为了感谢周万炯在其项目规划调整上给予的关照,在周家中送周其面值为人民币5000元的华联超市购物卡,周予以收受。15、同年9月3日晚,乐清市虹桥镇环虹西路建设工程承包商乐清市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管某、叶某为了在工程款的拨付上得到周万炯的关照,在周家送给周一张面值为人民币1万元的华联超市购物卡,周予以收受。16、同月初的一天晚上,赵某为了在办理其位于该镇仙洋赵村二间屋基建房相关规划手续审批上得到周万炯的关照,在周家送给周4张价值人民币14400元“5条3字头软壳中华香烟”的礼券,周予以收受。案发后,周万炯于2009年9月23日向乐清市监察局暂存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0万元。另外,周被乐清市纪委谈话后,主动交待了纪委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定以上事实有证人陈某甲、倪某甲、管某、叶某、陈某乙、胡某、徐某、朱某、卢某、赵某、林某、臧某、杨某、陈某丙、陈某丁、倪某乙、金某分别关于各自送现金、超市购物卡、中国石化加油卡、充某、香烟券、香烟给周万炯,周予以收受的证言;中共乐清市纪委纪检二室出具的证明证实周万炯在“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纪委未掌握的其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陈某甲等人现金、礼卡等财物的事实;有关户籍证明、赃物照片、规划审批材料、卡明细帐、相关合同、虹桥镇政府文件、会议记录、退赃凭证、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任职、分工文件及被告人周万炯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万炯有期徒刑十年;没收其犯罪所得人民币168400元的及10条硬壳中华牌香烟、32条软壳中华牌香烟(折价款已暂扣于乐清市监察局),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周万炯上诉及其辩护人称原判对徐某、胡某、陈某乙所送的购物券、充某不应认定为受贿,没认定自首不当,且二审期间有立功表现,要求二审减轻处罚。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周万炯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判定罪准确,鉴于周万炯二审期间有立功表现,建议二审在量刑时予以体现。经二审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外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周万炯检举、揭发了同监室人犯邵浪发及匡浙江、李伟俊、张湖国、唐磊于2006年7月抢劫一过路人硬币400余元和邵浪发伙同徐陈福等人抢劫“老虎机”并经查证属实的事实。证实上述事实的相关立功材料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周万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周万炯在二审期间有立功表现,并结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可予减轻处罚。上诉人周万炯上诉及其辩护人称原判不应将上诉人收受徐某、胡某、陈某乙所送的购物券、充某的行为认定为受贿;原判没认定自首不当的理由与法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刑初字第1181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没收其犯罪所得人民币168400元的及10条硬壳中华牌香烟、32条软壳中华牌香烟(折价款已暂扣于乐清市监察局),上缴国库;撤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09)温乐刑初字第118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万炯有期徒刑十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万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林 晨代理审判员  袁骁乐代理审判员  潘爽爽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东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