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0-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温岭市绿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俊杰、叶燕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绿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俊杰,叶燕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144号原告:温岭市绿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平街道温岭大厦A幢1508室。法定代表人:邢菊清。委托代理人:柳正晞,陈彩红,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俊杰,大溪镇大溪北路311号。被告:叶燕平,太平街道万昌中路112弄2幢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绿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杰、叶燕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绿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温岭市绿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骏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洁 来源: